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评估和调整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发〔2022〕12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各国家级项目保护单位在评估系统上填报了单位基本信息和履职尽责工作报告,经县(市、区)、市(州)主管部门逐级审核、评估后,报送省文旅厅。我厅对各地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国家级项目保护单位的单位状况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了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向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线索不清的匿名、冒名、假名举报不予受理,受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反映情况的人员及内容保密。
联系人:袁媛、高宏竹 联系电话:0431-8561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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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